需方有权派遣其检验人员到供方及其分包商的车间场所,对合同设备的加工制造进行检验和监造。需方将为此目的而派遣的代表的身份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
如有合同设备经检验和试验不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可以拒收,供方应更换被拒收的货物,或进行必要的改造使之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需方不承担上述的费用。
需方对货物运到需方所在地以后有进行检验、试验和拒收(如果必要时)的权利,不得因该货物在原产地发运以前已经由需方或其代表进行过监造和检验并已通过作为理由而受到限制。需方人员参加工厂试验,包括会签任何试验结果,既不免除供方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也不能代替合同设备到达现场后需方对其进行的检验。
供方应在开始进行工厂试验前15天,通知需方其日程安排。根据这个日程安排,需方将确定对合同设备的那些试验项目和阶段要进行现场验证,并将在接到供方关于安装、试验和检验的日程安排通知后10天内通知供方。然后需方将派出技术人员前往供方和/或其分包商生产现场,以观察和了解该合同设备工厂试验的情况及其运输包装的情况。若发现任一货物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或包装不满足要求,需方代表有权发表意见,供方应认真考虑其意见,并采取必要措施以确保待运合同设备的质量,现场验证检验程序由双方代表共同协商决定。
若需方不派代表参加上述试验,供方应在接到需方关于不派员到供方和/或其分包商工厂的通知后,或需方未按时派遣人员参加的情况下,自行组织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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