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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特缆销售处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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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08.08 新闻来源:黄尧生13955040807 浏览次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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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合同法制度和规范中对合同各个具体制度起指导作用的原则。它是合同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也是制定、解释、执行合同法的基础。我国合同法确定了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1. 平等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放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这一原则具有三个含义:第一,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第二,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第三,合同当事人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一致。 2. 自愿原则 《合同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干预。自愿原则具有以下含义:第一,有订与不订合同的自由。第二,有决定于谁订合同的自由。第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第四,变更合同的自由。第五,解除合同的自由。第六,追究违约责任以及选择违约处理方式的兹有。 3. 公平原则 《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权利和义务。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4. 诚实信用原则 《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要讲诚实、将信用,在追求自己利益的同时,也要保护对方利益,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5. 公序良俗原则 《合同法》第7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该原则要求合同的当事人在订立、履行合同,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时,也要符合社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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