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缆市场需要廉洁的采购交易环境
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业内反映强烈的假冒伪劣产品和低价倾销等不良现象,都与用户的采购机制和市场游戏规则有关,不能一股
脑儿全责怪电线电缆企业,而是与用户制定的那些"霸王条款"有密切关系。所谓"用户不成熟",综合业内企业的反映,南方电缆网人士以为
主要表现如下。
一是招标机制不合理:
(1)***低价中标:各级电力电网公司在评标时,大多采用"***低价中标"的原则。据说国家电网公司现在有所收敛,"***低价中标"的直接
危害是引起"低价倾销",并***终导致假冒伪劣产品进入市场。电缆用户对此也心知肚明,于是他们加大监管力度,一旦查出产品不合格就取
消企业投标资格。如果用户取消"***低价中标"原则,坚持按照价格、质量和服务三项原则采购,则电缆市场会稳定得多。
(2)闭口合同:所谓闭口合同,就是合同一旦签订,不管日后材料价格如何变化,都不会修订合同价格。在这一原则指导下,一旦材
料价格大幅度波动,便使投标企业陷入极端被动,甚至发生巨额亏损。
二是付款方式不合理:电缆用户人为地设置了一些付款门槛困惑投标企业。用户在支付货款时,主要采用阶段付款模式,如"2-5-2-
1"模式,即合同签订后先付20%的预付款,产品交货后付50%,产品安装完成后付20%,余下的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付清。
a) 预付款的支付:客户一般不愿意支付预付款,即使在支付预付款前,还要求供方提供预付款保函,拖延预付款的支付。有的合同规
定:交货周期为20天,收到供方预付款保函后30天内支付预付款,因为办理预付款保函至少一周时间,客户在30多天后才支付预付款,直到
发货到位后,常常预付款仍未到账。
b) 到货款的支付:在货到后,客户应该付款给供方,但客户又要求供方再次提供发货回单的原件、合格证、质保书等材料(实际供方
到货时已提供),然后才支付到货款;还有许多安装公司或总包方规定业主付款后再向供方支付货款,这些行为都拖延了货款的支付。由于客
户的故意拖延,电缆从发货到付款的周期一般达到3~4个月。
c) 付款时间约定不清晰:如客户常常要求在项目竣工、通电、安装调试等结束后付款,很多重大工程甚至要求项目完成决算后再结算
尾款,这些付款环节是企业无法掌握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周期长的项目,要求货全部交清后才付款。这种付款方式无疑增加了供方的资金压力
,让供方先垫付大量的生产资金。如政府项目,一般无预付款,企业还要按进度排产发货,发货后还要再被拖欠货款,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资金
压力。如一些交通项目,由于建设周期较长,从第一批供货开始到***后一批供货结束,供货周期可能长达一年时间,如遇特殊情况,则周期更
长。
d) 质保金的支付:设备类产品一般都有质保金的约定,电缆属材料类产品,无需缴纳质保金,但绝大部分客户会要求5%~20%的质保金
。客户会在合同中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或安装调试结束1~2年后再支付质保金,没有明确具体的支付时间,质保金拖欠2~3年也很正常。现在
,电缆企业缴纳质保金约占在外货款总额20%~30%。
三是借口廉政敛财:有些电力电网公司要求与电缆企业签订"廉政协议"或"廉政承诺书",并规定企业须***支付一定金额的"廉政保证
金",还罗列出许多不允许发生的******行为,例如送钱、送物、旅游、洗浴、钓鱼等等,一旦电缆企业违反,就全额没收"保证金"。这种"此
地无银三百两"的低智商做法,受到电缆企业的质疑和抵制,并言称"这哪里是'廉政保证书',而明明是'行贿作业指导书'呢"。
四是合同条款中的违约责任处罚太重:许多合同存在着违约金过重的现象,如技术资料提供不及时、延迟交货等都要罚款,有的罚款额
甚至高达百万元。对于制造型企业来说,生产、运输等方面存在着很多不确定因素,造成无意违约在所难免,而承担太高的违约责任很不公平
。
五是银行保函的保证金占用太多:在合同约定中,企业需要开立保函的项目较多,如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等,
需要垫付大量保证金。
另外,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发起了全国电线电缆行业质量整治运动,进行了电线电缆质量"联动抽查",还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六个部门联合发布了质检监联
[2011] 585号文《关于促进电线电缆产品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
据了解,电缆业内对此并不予以完全认可,认为用户部门参与干预电缆产业很不合理。联合发文的六个部门中,某些电网公司是电缆产
品用户。业内人士认为,作为电缆用户部门,没有资格参与国家行政部门制定的《指导意见》。某些电网公司应该使自己成熟起来,为电缆产
业营造一个公平、公正、廉洁的采购交易环境。 |